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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9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岳池县**乡**村唐某乙家吃饭时,与被害人唐某甲(殁年65岁)的女婿钱某某因年前唐某甲未让唐某某在鱼塘钓鱼一事发生争吵。当日14时许,在唐某乙家门前的村级公路上,被告人唐某某遇到从家里出来的被害人唐某甲,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同村村民唐某乙、胡某某、龙某某等进行劝阻。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某从裤包摸出一把黑色单刃折叠刀,先后对钱某某、唐某丙进行追赶,后又朝着唐某甲捅刺,被龙某某、唐某乙等人拉开,在此过程中龙某某的手被唐某某的刀子划伤。随后,被告人唐某某绕开现场劝阻人员,持刀冲向正往马路草垛方向走的唐某甲,朝唐某甲的腹部捅刺一刀。被告人唐某某在捅人后准备逃离现场,被唐某丙、钱某某等人持木棍合力控制住。被害人唐某甲在送医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符合被单刃锐器刺穿左下腹壁、胃大弯及胰头并刺伤腰4椎体腹侧致大失血死亡。当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被岳池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单刃折叠刀一把;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乙、胡某某、龙某某、唐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渝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电子光盘捌张

3.黑色折叠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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