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唐太平,男,1976年**月**日生,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身份证号码512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身份证号码4222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湾**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唐太平在汉阳区钟家村蔡林记门口,以人民币300元(实收定金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 42228************)一张。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在汉阳区钟家村蔡林记门口,因收取余款人民币100元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辨认笔录;5.刑事判决书;6.照片一组;7.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太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伟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太平、张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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