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天俤,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天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唐天俤到闽侯县**镇**村村**号**楼邓某某住处,偷走一部iphoneXR手机,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4702元。
二、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唐天俤到闽侯县**镇**村**村**号**楼胡某某住处,偷走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00元,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89元。
三、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唐天俤窜到闽侯县**镇**村**号林某某家中,偷走集邮册八本、北京亚运会的首日封邮票30余枚、毛泽东头像的纪念章、林彪头像的纪念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手机发票、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邓某某、胡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天俤的供述与辩解;
4.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咨询证明、现场指纹比中证明;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三次,其中入户盗窃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天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1月14日
附注:
(一)被告人唐天俤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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