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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大龙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40号

被告人唐大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组**号,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房**期**栋**。2018年10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大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唐大龙先后三天在重庆市铜梁区**路**号附**号门面床上,分别盗窃谭某某OPPO A1、OPPO A5、华为荣耀play手机,经鉴定三部手机分别价值140元、1044.05元、931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唐大龙在**路**网吧趁被害人彭某某睡觉之机,将彭某某放于**号机位桌上的OPPO  A5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24.25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唐大龙在**路**网吧趁被害人雷某某睡觉之机,将雷某某放于**号机位桌上的华为MED-AL0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4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18日,雷某某在铜梁**街**号**网吧发现唐大龙并报警,铜梁区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唐大龙抓获,唐大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彭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唐大龙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梅

检察官助理:王垠梁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铜梁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5张。

3.《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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