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货车,在怀远县白莲坡镇境内沿怀唐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上桥村前咀路段时,撞到前方行人薛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唐某某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6日唐某某与薛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薛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怀)公(尸检)鉴(法)字[2020]07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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