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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盗窃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街道办事处**路**(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大道**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6月19日执行完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唐某骑车来到重庆市永川区东科家具城附近寻找盗窃目标,随后其在中山大道中段国色天香小区门口附近发现一正装修的门市内有堆放的扣件。唐某推门入内,将扣件装入三个口袋中。随后,唐某骑车将所盗扣件运至永川区茶店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售卖。经杨某某清点,完好扣件218个,破损扣件有十余个,杨某某以完好扣件每个3元、破损扣件共计1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由其妻子舒某某支付唐某钱款655元。所得赃款被唐某耗用。经鉴定,被盗的218个扣件价值1046元。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在永川区**街道办事处**路**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唐某盗窃的建筑工地通用铁质扣件贰佰壹拾捌个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凯

检察官助理 王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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