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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国忠贩卖毒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73号

被告人唐国忠,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10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唐国忠伙同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已起诉)一起在本市常平镇贩卖毒品冰毒,唐国忠负责联系吸毒人员并谈好价钱,李某甲负责毒品冰毒的货源,后唐国忠联系李某乙送货至指定位置给吸毒人员,唐国忠收到毒资后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乙,再由李某乙将毒资转给李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以被告人唐国忠联系买家、李某甲提供毒品、李某乙送货的方式,五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2.5克给陈某某(已起诉),陈某某获得毒品后再转卖给吸毒人员蓝某某(已行政处罚)、微信昵称公主爸爸、黄江90车行等人吸食。

2019年9月份的一天、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国忠联系买家、李某甲提供毒品、李某乙送毒的方式,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1克给吸毒人员钟万东。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2020年1月6日,以被告人唐国忠联系买家、李某甲提供毒品、李某乙送毒的方式,两次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1克给吸毒人员刘某某,第二次交易后李某乙、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毒品冰毒0.3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缴获的毒品等物证,户籍材料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李某乙等三名同案人的指证与辩解,被告人唐国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忠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唐国忠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国忠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唐国忠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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