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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国员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唐国员,男,1979**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教育培训学校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国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唐国员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 号附40号晶泽丽琅一楼茶房内,虚构能够帮助被害人薛某某小孩就读兰州大学的事实承诺帮薛某某活动关系,并于次日收取薛某某人民币16万元,后将钱款耗用。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唐国员在薛某某的催促下后先后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9月16日共计退还薛某某6万元。2019年11月15日,唐国员家属已退还剩余钱款,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员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20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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