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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四发贩卖毒品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唐四发,男,1987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村委会****号。2015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四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唐四发在本市江干区**国际**房间,以人民币988元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田某某、张某某。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唐四发按照交易习惯,至本市江干区**国际**房间向田某某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可疑晶体1小包(净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四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重、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四发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四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周龙俊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四发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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