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四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唐四发在本市江干区**国际**房间,以人民币988元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田某某、张某某。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唐四发按照交易习惯,至本市江干区**国际**房间向田某某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可疑晶体1小包(净重0.6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四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称重、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四发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四发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唐四发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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