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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等人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公开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园**栋**室(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区**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园**栋**室(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谭梦妮,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财务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室(户籍地湖南省南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于2019年3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震,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5********,汉族,大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居委会**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95********,土家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湖南省娄底市**学院教师,住湖南省娄底市**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佳男,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小六”,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楼(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被告人唐某某、谭梦妮、朱震、黄某甲、罗某甲、刘佳男、江某某、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唐某在淘宝平台店铺为他人代购商品,真实买家收到商品后,被告人唐某向淘宝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在空包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填录淘宝售后系统,使淘宝卖家或者淘宝平台误以为已经实际退货,从而骗取卖家退款。2016年11月开始,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在淘宝平台店铺采用虚假退货方式实施诈骗,仍帮助被告人唐某寻找真实买家并在淘宝平台店铺下单、申请虚假退货、提供支付宝接收退款。同时,被告人喻某某在被告人唐某向被告人江某某、罗某甲出售诈骗方法后,伙同被告人唐某向两人提供虚假快递单号。被告人喻某某与唐某分手后,自己仍以相同方式进行退款诈骗。2018年4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告人唐某以上述方法进行诈骗,仍伙同被告人唐某进行退款诈骗,并提供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用于接收退款。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唐某、喻某某、唐某某骗取被害人汪某某(淘宝店铺名“**旗舰店”)、王某某(淘宝店铺名“**旗舰店”)、杨某某(淘宝店铺名“**旗舰店”)等人退款共计1305069.95元,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骗取退款共计397002.57元,被告人喻某某参与骗取退款共计30274.06元。

2.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谭梦妮在淘宝平台店铺为他人代购商品,真实买家收到商品后,被告人谭梦妮向淘宝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向被告人唐某以及自己在空包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填录售后系统,使淘宝卖家或者淘宝平台误以为已经实际退货,从而骗取卖家退款。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谭梦妮骗取被害人朱某甲(淘宝店铺名“**运动专营店”)、骆某某(淘宝店铺名“**旗舰店”)、朱某乙(淘宝店铺名“**旗舰店”)等人退款共计103951.39元。

3.2016年4月开始,被告人朱震在淘宝平台店铺为他人代购商品,真实买家收到商品后,被告人朱震向淘宝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在空包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填录售后系统,使淘宝卖家或者淘宝平台误以为已经实际退货,从而骗取卖家退款。2016年11月,被告人朱震将上述诈骗方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两人共同进行退款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黄某甲负责寻找真实买家,同时提供用于接收退款的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被告人朱震负责在淘宝店铺下单购物、申请虚假退货退款。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朱震、黄某甲骗取被害人淘宝昵称“**官方旗舰店”(淘宝店铺名“**官方旗舰店”)、“伊绮莉轩”(淘宝店铺名“**女鞋店”)、“maoyunchou”(淘宝店铺名“**simplepie”)等人退款共计167737.66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骗取退款共计109785.32元。

4.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共同出资向被告人唐某购买诈骗方法,之后两人在淘宝平台店铺为他人代购商品,真实买家收到商品后,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向淘宝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向被告人唐某以及自己在空包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填录售后系统,使淘宝卖家或者淘宝平台误以为已经实际退货,从而骗取卖家退款。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骗取被害人吴某某(淘宝店铺名“**专卖店”)、张某某(淘宝店铺名“**旗舰店”)、淘宝昵称“默默tomato”(淘宝店铺名“**”)等人退款共计236615.14元。

5.2016年11月,被告人江某某出资向被告人唐某购买诈骗方法,之后在淘宝平台店铺为他人代购商品,真实买家收到商品后,被告人江某某向淘宝店铺申请退货退款,在未实际退货的情况下,利用向被告人唐某以及自己在空包网站购买的虚假快递单号填录售后系统,使淘宝卖家或者淘宝平台误以为已经实际退货,从而骗取卖家退款。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江某某骗取被害人淘宝昵称“hyxbaby2”(淘宝店铺名“**”)、“超会购”(淘宝店铺名“**”)、“lyj20140405”(淘宝店铺名“**服饰”)等人退款共计15679.17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1.2016年4月,被告人唐某在被告人朱震的请托下,将在淘宝平台购物后利用虚假快递单号进行虚假退货,从而骗取淘宝卖家退款的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朱震。被告人朱某甲以此方法进行淘宝退款诈骗。

2.2016年11月,被告人唐某在被告人江某某的请托下,将在淘宝平台购物后利用虚假快递单号进行虚假退货,从而骗取淘宝卖家退款的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江某某,并收取被告人江某某18000余元的方法教授费用。被告人江某某以此方法进行淘宝退款诈骗。

3.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的请托下,将在淘宝平台购物后利用虚假快递单号进行虚假退货,从而骗取淘宝卖家退款的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并收取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26000元的方法教授费用。被告人罗某甲、刘佳男以此方法进行淘宝退款诈骗。

4.2017年3月,被告人唐某将在淘宝平台购物后利用虚假快递单号进行虚假退货,从而骗取淘宝卖家退款的诈骗方法教授给被告人谭梦妮。被告人谭梦妮以此方法进行淘宝退款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工作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民警王晓超、许凯佳等人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汪某某、朱某甲、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唐某某、谭梦妮、朱震、黄某甲、罗某甲、刘佳男、江某某、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支付宝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唐某某、谭梦妮、朱震、黄某甲、罗某甲、刘佳男、江某某、喻某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骗取财物1305069.9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某某骗取财物397002.57元,被告人谭梦妮骗取财物103951.39元,被告人朱震骗取财物167737.66元,被告人黄某甲骗取财物109785.32元,被告人罗某甲骗取财物236615.14元,被告人刘佳男骗取财物236615.14元,被告人喻某某骗取财物30274.06元,均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某骗取财物15679.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向被告人朱震、江某某、罗某甲、谭梦妮传授淘宝退款诈骗方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喻某某、谭梦妮、朱震、黄某甲、罗某甲、刘佳男、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婷婷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唐某某、朱震、黄某甲、罗某甲、刘佳男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被告人谭梦妮(联系电话:1567518****)、喻某某(联系电话:1527465****)、江某某(联系电话:1558141****)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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