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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熊某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0********,土家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湖南**资产管理公司“**”战队总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4********,汉族,专科毕业,湖南**资产管理公司“**”战队二部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8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石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利用购买的“胡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湖南**资产管理公司。并先后分别招募阳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等人组成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分析部,招募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等人组成冲锋战队、火箭战队、光速战队、卓越战队等10个战队,形成拥有市场部、行政人事部、分析部、财务部以及冲锋战队等战队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租用长沙市**行政楼、长沙市**写字楼、长沙市**公馆等处作为窝点,利用“香港汇赢环球”、“香港真宝金业”两个未在中国大陆取得运营资质的平台非法从事炒黄金、炒指数等活动。该平台采用封闭独立的交易系统,没有与相应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数据、资金支付结算连接,内部无交易价格产生条件,**资产管理公司是实际上的客户报价主体,以做市商模式进行对手交易,公司不投入自有资金、不承担交易费用,其盈利完全来自客户群资金以交易成本和交易亏损为由遭受的减损,客户的盈利则会直接导致该公司的亏损,实为具有封闭对赌性质的电子盘。该公司隐瞒平台对赌性内盘交易的真实情况,引诱普通投资人进入平台交易,为取得非法对赌利益,被告人石某某等人设置了高额的交易手续费,点差、过夜费等交易费用,增加了客户的交易成本和持仓成本,设置交易杠杆增大交易中的强制平仓风险。石某某等人按照事先准备好的术语、诈骗方案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把业务员包装成成功女性、成功男性的身份,安排业务员使用微信软件,利用购买的手机号码加不特定对象为好友,从中寻找诈骗目标,在各战队总监、经理、业务员、分析部伪装成股票分析师的讲师的相互配合下引诱被害人在“香港汇赢环球”、“香港真宝金业”两个交易平台上开户和注入资金,并将被害人的资金转到该团伙掌控的账户中,同时,以朋友的身份向被害人发送操作指令,引诱被害人频繁交易、重仓交易、加大注入资金量,从而使被害人产生高额的交易费用,增大交易风险,导致被害人持续亏损,以骗取被害人财物。

被告人唐某某所属的冲锋战队业务员编造虚假身份,在被告人唐某某和冲锋战队一部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引诱被害人黄某某于2017年11月16日至2017年12月6日先后6次向汇赢环球平台入金共计488520元。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计472438.46元。

被告人唐某某和冲锋战队二部经理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以及业务员的相互配合下,引诱被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至2018年5月8日先后次向汇赢环球平台入金共计299460元。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499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手机、电脑等扣押物品清单;4.书证: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材料、相关银行明细等书证;5.电子证据:交易记录、香港汇赢环球平台后台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和石国红、王多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唐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熊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建设

20191125

附:1.被告人唐某某、熊某某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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