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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钟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795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组。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追诉被告人钟某甲、被告人钟某乙。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唐某在中江县凯江镇祥瑞国际屋顶顶酒吧喝酒时,看见隔壁桌的姜某某等人在玩骰子游戏就主动加入。期间,被告人唐某和姜某某因为玩骰子是否作弊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被告人唐某先将姜某某推倒在椅子上,然后抢了姜某某的帽子并用帽子打姜某某的脸部,姜某某站起来后又被被告人唐某推倒在椅子上,接着被告人唐某又连续向姜某某胸部踢了两脚。与被告人唐某一起喝酒的被告人钟某甲、钟某乙见发生纠纷,就主动上前帮忙,被告人钟某乙连续向劝架的吴某某打了几拳。被告人钟某甲手中拿着啤酒瓶过来后,先向吴某某头部砸了一下,然后又连续拿起两个啤酒瓶朝吴某某的头部砸了两下。经鉴定,姜某某左下肢、吴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监控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钟某甲、钟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钟某甲、钟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钟某甲、钟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钟某甲、钟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小 成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甲现居住于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钟某乙现居住于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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