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四川省武胜县**学校总务主任,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胜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监察委员会办理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在任四川省武胜县**学校总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期间,武胜县公共**场建设项目由四川**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该公司委托易某某(工程老板)负责该项目具体事宜。根据沿口初级中学校安排,被告人唐某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许可、人防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2018年2月,唐某认为该项目能缩短工期,降低成本顺利完工,是因其前期手续办理顺利,唐某便以其为该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提供了帮助经济紧张为由,向易某某索要0.7万元好处费,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计转给唐某0.7万元;
(2)被告人唐某作为**学校总务主任,在负责2018年**学校**场面层采购项目中,提前告诉吴某某、蒋某某项目采购清单、最高限价、采购材料参数指标、评审方法等信息,为吴某某、蒋某某中标提供了帮助。该项目开标前,唐某某与吴某某、蒋某某商议一同出资做该项目,吴某某、蒋某某挂靠的四川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因唐某无钱出资,吴某某、蒋某某为感谢唐某在项目招投标前期提供的帮助,表示在该项目的利润中给予唐某一部分感谢费。在2018年3月至7月期间,唐某先后3次收受吴某某、蒋某某感谢费共计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3月的一天,唐某以欠债被催款为由,向吴某某要钱还账,吴某某为感谢唐某某在**学校面层材料采购项目中提供的帮助,与蒋某某商议后,在**学校内送给唐某11万元现金;
2018年7月的一天,唐某再次以欠债被催为由向吴某某要钱,吴某某与蒋某某商议后决定再给唐某某20万元感谢费,吴某某在会展中心对面的建设银行处将10万元现金交给唐某;
2018年7月的一天,唐某给吴某某打电话让吴某某将剩余的10万元给他,吴某某在沿口初级中学校附近将剩余的10万元现金交给了唐某。
另查明,2019年10月8日,武胜县监察委员会收到武胜县**学校总务主任唐某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线索,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武胜县监委工作人员带至广安市监委留置中心岳池分中心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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