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Blued社交网站认识罗某某,之后二人发生性关系。2019年6月开始,唐某某以转发二人之间的视频和照片到网上及给罗某某家人为由进行威胁,先后多次向罗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0万元,唐某某将收到的其中人民币12万元归个人使用。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唐某某在本市白云区京溪路工商银行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短信、微信聊天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敏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