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唐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路**社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23日被原毕节市人民法院(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织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唐某、钟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普宜镇,将普宜镇移民搬迁小区幼儿园工地上的钢管外架扣件盗走。经评估,该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4599元。
二、2019年农历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唐某、钟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将龙场营镇元岩村田堰沟公路边用于筑路边缘用的几十块钢模板盗走。经评估,该被盗钢模板价值人民币2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评估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4册(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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