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唐兴旺,绰号:“和尚”,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编号5105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泸州市纳溪区人,住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兴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7月8日将案件上报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唐兴旺驾驶租来的川E****号轿车到江阳区仁和路找朋友周**,其在江阳区仁和路李五鹅肉馆门口看到周**后急刹车与周**打招呼,差点撞到路边上的戴**,戴**便用手机给唐兴旺的车牌拍照,唐兴旺下车与戴**一方发生口角,后唐兴旺走向川E*****号轿车驾驶室时,戴**的朋友被害人马**、李**等人紧随唐兴旺走到驾驶室前,并拍打唐兴旺的车,唐兴旺便从车内拿出一把猎刀向马**、李**等人乱刺,导致马**右颈部、腹部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左肩胛处刺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马**系右颈部、腹部刀刺伤尤其是腹部刀刺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左肩胛处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唐兴旺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蓝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兴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香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兴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卷,散页证据材料33页,未密封光盘11张,密封光盘6袋。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