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沭阳县**镇**服务中心办事员,住沭阳县**镇**村。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沭阳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利用沭阳县**镇**服务中心负责保管沭阳县**镇**服务中心转账支票、印章及沭阳县**镇**服务中心代管的**镇村级所有的财产的职务之便,三次将沭阳县**镇**服务中心账户里村级所有的财产33万、79.86万、74925万共120.3525万元通过转账支票转至个人账户,除期间归还10万元外,其余款项共110万余元被唐某某用于赌博、归还信用卡、个人挥霍等,后于2019年2月底潜逃,9月30日被抓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监察委员会调取的任职文件、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转账支票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42个月)至四年六个月(5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胜亚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