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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先富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唐先富(绰号“唐六娃”),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被原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先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唐先富在重庆市合川区多次实施盗窃,盗得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公园路6号附1号“耀光房产”门市内,将何某某的一竹筐鸡蛋90个盗走。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鸡蛋价值135元。

2.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合川区大石街道步梯街78号“荣华内衣”门市内,将罗某某的黑色背包及包内现金50元等物盗走。

3.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合川区大石街道观龙村“刘三大河鱼”门市内,将张某某的一部华为牌畅想9手机盗走。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畅想9手机价值859元。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合川区合师路285号附6号“小两口铁板炒饭”门市,将徐某某的黑色背包及包内现金300元、VIVO牌X21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AIR3平板电脑一部等物盗走。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X21手机价值1121元、苹果牌IPADAIR3平板电脑价值3150元。被盗的平板电脑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财富广场ONLY服装店,盗走该店内一件女式羽绒服和一套连衣裙。被盗衣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6.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化路48号鑫希门市内,将孙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S手机盗走。经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牌6S手机价值1350元。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7.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唐先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宝龙城市广场47栋12号“宝龙超麻”门市内,将魏某某的8包“龙凤呈祥”香烟盗走,价值70.4元。其中5包香烟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8.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唐先富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6号新食标酒楼一楼,将尹某某的两床绿色棉被盗走。被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唐先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据、网购记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尹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唐先富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9.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香烟价格证明、羁押期间表现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先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先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先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唐先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先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先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  然

检察官助理:李阔森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唐先富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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