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号**楼**号,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栋**室。被告人唐某于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受王某某(已判刑)指使,将5颗麻果和1袋少许冰毒送货给以人民币258元向王某某购买毒品的雷某某,毒品已被雷某某吸食。
2019年8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在王某某睡觉时,分别用自己微信和王某某微信与石某某、雷某某谈妥购毒事宜,待王某某醒后向其报告,后携带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三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送货交给石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唐某身上搜出准备交给雷某某的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三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和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其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或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力
书记员:高先丰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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