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唐某(绰号伟巴仔、花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宿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提供毒品,于2020年1月1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七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1时许,吸毒人员贺某某安排吸毒人员杨某某找被告人唐某购买毒品,杨某某遂电话联系唐某购买毒品,唐某同意后安排李某某(已判刑)到芷江侗族自治县第二中学大门口丁字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两个(重0.08克)海洛因零包卖给杨某某,事后李某某将贩卖毒品所得100元钱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转给了唐某;当天12时许,被告人唐某骑摩托车行驶至**镇**街,碰到一个外号叫“彬彬”的吸毒人员,从其手中讨要了一个重0.08克的海洛因零包,随后电话联系杨某某,在芷江镇烈士巷入口旁将该海洛因零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2020年1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唐某抓获并送怀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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