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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诈骗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1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杭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镇**道**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作为中介,在帮助购房客户汪某甲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期间,故意隐瞒购房首付款必须汇入贷款银行监管账户的规定,于2020年8月7日、9月21日,分别要求汪某甲将购房首付款60万元、10万元打入唐某本人银行账户,同时被告人唐某于2020年8月27日谎称在办理房屋买卖中介业务,要求汪某甲支付中介费5000元。所得款项共计70.5万元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在接到民警要其说明情况的电话,于2019年9月26日凌晨到青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房屋居间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和账户明细、营业执照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乙、唐某甲、纪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翁某某等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汪某甲、汪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刑事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补充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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