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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号。2012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来到龙泉驿区大面街办惠王陵东路的“东洪白鹤综合市场”,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高某某放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1部“美图”牌手机盗走。11时许,被告人唐某又在该市场将被害人夏某某放于上衣左侧口袋内的1部“华为”牌手机盗走。后被市场内的便衣民警现场挡获,追回被盗的2部手机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美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被盗“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28******。

   2.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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