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捕前住**。2019年8月30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2008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21日止。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押解回涿州市,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魏某某。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涿州市林屯乡陈屯村李某甲家门口因为经济纠纷唐某某纠集魏某某等人将李某甲、唐某乙、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唐某乙、李某乙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纠集魏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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