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唐某聪,绰号:“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4月24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8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后,被告人唐某聪在广西合浦县***乡**村委会**小组*号其家门口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沈某某,后被北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及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海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在被告人唐某聪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1台;在吸毒人员沈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11克,经送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指认称量照片、扣押清单、存款凭证等;
2、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聪的供述与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手机号码开户信息及通话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聪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聪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聪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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