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吴炳堂,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在三亚市海棠区藤海社区藤海街宽窄巷子海鲜饭店门口处遇到被害人郑某某等人,随后,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随即扭打在一起,郑某某摔倒在地后,唐某用拳头殴打郑某某的头部,用脚踢郑某某的腹部和腿部,将郑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郑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附:
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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