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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447号

被告人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小区****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8月4日被相山分局黎苑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曾因伪造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4月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庄**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0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云顶国际会所天2包间内,被告人唐某、刘某甲同刘某乙、徐某甲、刘某丙、刘某丁六人在该包间内唱歌,并与该会所服务员相约吃饭。刘某甲因服务员迟迟未到,将包间内的茶几掀翻。后云顶国际的工作人员潘某某、赵某某、被害人田某某等陆续进入房间,双方发生争执,唐某手持冰夹子、刘某甲手持玻璃酒瓶把子将田某某殴打致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唐某、刘某甲与被害人田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

2.证人刘某乙、阮某某、雷某某、潘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刘某丁、李某某、徐某乙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淮)公(损伤)鉴字【2020】1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荣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刘某甲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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