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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念盗窃罪)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一部刑诉〔2020〕1689号

被告人唐某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9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镇**村**院**。2013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晚,被告人唐某念至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门外祠堂支弄5号吴某某家,趁无人之际,爬窗入内,窃得吴某某放在二楼卧室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5 000元。

2020年5月8日早上,被告人唐某念至象山县丹东街道**路**号何某某经营的****饭店,趁无人之际,爬窗入内,窃得该店鸭头5个(价值无法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的雪碧1瓶、价值共计人民币9.6元的红牛2瓶。

2020年5月9日晚,被告人唐某念至象山县丹东街道**路***弄**号郑某甲家,趁无人之际,爬窗入内,窃得郑某甲放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现金人民币25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甲家属。

综上,被告人唐某念实施盗窃3次,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 2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郑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唐某念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唐某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有入户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念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超

检察官助理:夏秋虹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念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其他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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