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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21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20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9日被释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9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撞门进入杨某某家中,将室内包里的现金1400元、华为Nova4e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各一部、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根、银手镯一个盗走,后将盗窃的金戒指、金项链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甲。经仁和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Nova4e手机和苹果6plus手机共计价值1787元。

2、2020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大河居委会**组**号,用“T”型开锁工具打开大门进入李某某家中,将卧室红包内现金1200余元盗走。

3、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攀枝花市西区福华巷**号**栋**单元**号,撞门进入熊某某家中,用菜刀撬开卧室衣柜抽屉锁,将现金2000元、金项链一根、铂金戒指一对、银手镯一个、玉手镯一个盗走。后将盗窃的戒指及项链以3814元的价格出售。

4、2020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代某某(另案)窜至攀枝花市西区陶家渡西路**号-**号家中,趁刘某甲熟睡之际,将洗衣机上一单肩布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60元及银行卡等物。

5、2020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窜至攀枝花市东区**小区**号**栋**楼**号,推开门锁进入刘某乙家中,将房间内现金2300元、转运珠一串、项链一根、银手镯一个、银耳环两对及OPPOR7手机一部盗走。

6、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攀枝花市东区**镇**村**组**号**栋**单元**号,撞门进入郑某某家中,将卧室铁盒子里红包内现金及硬币110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监控视频;唐某的供述;代某某的供述;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熊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的陈述;廖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8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李某某询问笔录一份;情况说明一份;罪犯出监鉴定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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