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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泸西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逮捕。于2006年1月25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26日和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谋取利润为目的,先后到泸西县白水镇无浪村及金马镇山口村周边的村子以1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烟叶拉到其家中,并请同村人陈某某、唐某某等人帮忙把烟叶撕成片烟后,用打包机将片烟和烟梗打包后,拉到租用的宋某某家房子里面堆放,以便伺机出售。2019年4月24日被查获。当场查获片烟367包,净重共计17616千克;烟梗95包,净重共计3990千克。次日,在其主动供述下,民警又在其家中查获烟梗164包,净重共计4920千克。经质量检测,片烟是100%有等级的烟叶加工成的片烟;烟梗就是烟梗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片烟价格为人民币1099993元,烟梗价格为人民币32700元,共计1132693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刚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8页。

3.笔记本3本(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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