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唐丹丹,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96********,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村**幢**室。被告人唐丹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丹丹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唐丹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唐丹丹,听取了被告人唐丹丹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丹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唐丹丹作为奔牛牡丹学府项目置业顾问,明知该项目22号楼乙单元1001室商品房已被销售,仍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该商品房在售,并在同年7月8日与被害人张某某签定认购协议。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唐丹丹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被害人张某某签约,收取被害人张某某支付的首付款人民币325545元,后被告人唐丹丹将前述款项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被告人唐丹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4月24日退出赃款人民币325545元,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唐丹丹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唐丹丹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丹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丹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丹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韶华
检察官助理:钱杰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丹丹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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