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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哑巴乙盗窃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哑巴乙,男, 22岁,身份证号码不祥,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不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哑巴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5时许,被告人哑巴乙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熊耳河西北角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马记饭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将收银台内的1200元现金盗走。

同年8月4日5时许,哑巴乙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太康路天达光彩二楼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格瑞欧”自助烤肉店门口,用手拨开店门上插着的木棍后进到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将店内保险柜撬开,将柜内的6545元现金盗走。现部分赃款被追回。

2020年8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大街二十一世纪二楼世纪网卡内将哑巴乙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4)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刑初字634号刑事判决书; 

(5)指纹检验工作报告;

(6)年龄证明

2.证人刘某帅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贾某某陈述;

4.被告人哑巴乙供述;

5.人身检查笔录;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哑巴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哑巴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哑巴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哑巴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志伟

                                           陈  琦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哑巴乙现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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