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哈某甲,男,蒙古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栋**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35分,哈某甲驾驶蒙G*****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协日勒阿吉日嘎查东巴彦哈嘎屯东侧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村子100米处,与对向驶来的哈某乙驾驶的蒙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相刮,致使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1月5日经通辽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哈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报案材料、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附采血图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扎某某、七某某、哈某乙证言;
3.被告人哈某甲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5.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2662号);
6.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海兰
附:
1.被告人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