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403811987********,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滨湖区**广场**区**号**室。被告人哈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哈某某的辩护人范鑫(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哈某某负责无锡市**卫生中心的HIS系统、无锡市第**人民医院**大药房的系统维护。被告人哈某某公司的领导陈某甲与被告人哈某某商议决定,由陈某甲提供无锡市**卫生中心、**药房的统方数据的脚本,被告人哈某某通过自己掌握的登录医院服务器的权限密码,登录各医院的服务器,然后利用陈某甲提供的查询脚本,非法获取陈某甲上述医院的统方数据,并将上述数据提供给陈某甲,后陈某甲将上述数据提供给陈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哈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12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
被告人哈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至江阴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保密协议、服务合同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甲、陆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广场**区**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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