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62年5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652301********0317,*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原系**州第**中学工会主席。因涉嫌贪污罪, 于2019年3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州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被告人哈某某与原昌吉州第三中学会计卡某某、原出纳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商议在发放绩效考核补贴过程中,将“待岗”教师绩效考核补贴虚列入绩效考核补贴发放表经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公示后,在送交银行发放绩效考核补贴登记表时将“待岗”教师绩效考核补贴予以扣减,实际发至哈某某、卡某某、木某某三人绩效考核补贴账户上,2015年3月阿某某(另案处理)接替卡某某会计职务参与到骗取公款活动中,2010年2月至2016年底被告人哈某某、卡某某与木某某、阿某某用利“阴阳绩效发放表”方式骗取绩效津贴共计187946.28元,其中哈某某分得43608.02元。
被告人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上缴赃款436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隐瞒事实骗取公款187946.28元,其中个人非法占有43608.02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依古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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