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哈某某与被害人色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达赉苏木白音宝力格嘎查孟某某牧点因问路一事发生争执,哈某某用拳头、砖头、铁锹、水泥砖殴打色某某头部、眼部、手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色某某头皮裂伤、左眉弓皮裂伤、左耳后皮裂伤、右手背侧皮裂伤遗留瘢痕累计长度及右手第2、3掌骨骨折均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第十后肋骨折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色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及两只羊。
被告人哈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铁锹1把、红色砖头3块、水泥砖1块于2020年5月1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1把、红色砖头3块、水泥砖1块;2.书证:报案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3.证人孟某某证言;4.被害人色某某陈述;5.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8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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