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7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锡林区**街**街**小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 年2月 16日至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 年2月 26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哈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2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新景家园东门附近,酒后无故辱骂、殴打过路群众孟某某,后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内,被告人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王某某、辅警郑某某辱骂、殴打(经鉴定,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哈某某于当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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