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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河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公寓****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哈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至5月1日5时许,被告人哈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北京市昌平区**地铁站、**地铁站附近,摸秦某某(女,28岁,河北省人)臀部、拉拽孙某某(女,31岁,辽宁省人)手腕、尾随、追逐刘某某(女,38岁,河北省人);使用石头路障、铁路障损毁岗亭的玻璃、办公用品等。经鉴定,被损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元。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室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齐某某、熊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磊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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