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5********,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间市**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哈某某在河间市**宾馆开房间后,将李某某叫到该房间内与其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哈某某在河间市**宾馆开房间后,将高某某叫到该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
2019年6月9日,哈某某在河间市**酒店(原**宾馆)开房间后,将田某某叫到该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哈某某的开房记录、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辨认笔录:哈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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