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现住锡林浩特市**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7日06时55分许,哈某某驾驶蒙D*****号江淮牌小型轿车,沿长城街逆行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东门前向南侧躲避由西向东正在超车的马某某驾驶的蒙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时撞由西向东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北京先科牌三轮电动车,后蒙D*****号车失控后又撞马某某驾驶的蒙H*****号起亚牌小型轿车,造成赵某某身体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哈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02.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马某某、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18年12月6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xxxx7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哈某某负全部责任,马某某、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前置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哈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普通客车蒙D*****号车辆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马某某驾驶证信息、车辆蒙H*****号车辆信息,赵某某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释放证明书1份、酒精检测单2张、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取样照片3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6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7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678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2张;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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