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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48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蒙古族,1972****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2********,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户,农民。20203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哈某某于202011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9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119时许,哈某某在家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11点多钟开车去**镇办事,15点多办完事驾驶德州牌农用四轮车(无号牌),沿省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科左后旗**镇**嘎查附近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11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驾驶证查询证明、涉案车辆照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兰

2020925

                                      

附件:

1.被告人哈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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