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1********,哈萨克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住该市北屯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新HR****号昌河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疆北屯市中瀚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中瀚北路得仁花园小区售楼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栏相撞,造成部分金属隔离栏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哈某某驾车逃逸。2020年3月21日0时许,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北屯镇**小区**号楼**单元402室将哈某某抓获。经第十师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55mg/100ml。案发后,哈某某缴纳损坏市政设施赔偿款9136.96元。
被告人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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