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181号
被告人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89********,维吾尔族,文盲,无业,家住新疆莎车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5198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新疆莎车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民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高陵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民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某某、米某某、乔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哈某某、米某某、乔某某和刘某某经预谋窜至本市碑林区钟楼邮局东侧,由哈某某、米某某实施盗窃,乔某某和刘某某望风及转移赃物,后哈某某趁在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彭某某不备之际,将彭某某装在上衣左侧口袋中的黑色HTC牌A620e型手机一部盗走(经评估价值300元),后将该手机转移给乔某某。随即四人又窜至钟楼邮局南侧地下通道附近,哈某某趁在途径此处的被害人冯某某不备之际,将冯某某装在上衣右侧口袋中的白色联想牌A828T型手机一部盗走(经评估价值495元)。四人欲逃离现场时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你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通知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某某、米某某、乔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宋晶晶
代理检察员:蒋艺华
2015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哈某某、米某某、乔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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