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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三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品阿战,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82********,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贡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品阿战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贡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之规定,同年7月30日报送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品阿战从家里到贡山县**村赶集,当时其妻王某某(被害人)在家喝酒。品阿战到街上赶集后,购买了2斤散装白酒与同村村民和某某及另一名男子一起在街上喝酒,喝完后回家。当走到腊早村达迁小组时,品阿战因酒醉睡在路边,被随后赶集归来的来某某(品阿战哥哥)和安某某夫妇发现后叫醒并一同回村。17时许,三人回到品阿战家,看见醉酒的王某某坐在家门口,嘴里不停地谩骂品阿战,此时品阿战发现自己的衣物装在篮子里,被王某某丢弃在家门口,心生不满,于是从其家柴房内拿了一瓶汽油泼洒到王某某头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王某某的头部、背部等部位被烧伤,品阿战见状后端了两盆水将火浇灭,随后替王某某重新换好衣服并抱回屋内。4月25日21时许,品阿战被传唤到贡山县安公局。4月26日8时30分许,王某某在家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汽油、毛衣、裤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抓获经过、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来某某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品阿战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贡司公司鉴尸字[2019]10号鉴定文书、(怒)公(司)鉴(理)字[2019]26号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品阿战故意用汽油泼洒并点燃的方法致被害人王某某被烧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芳英

检察员:吴晓棠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品阿战现羁押于贡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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