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咸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咸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咸某某在沭阳县**镇**村**组自己家门前菜地播种罂粟种子,后生长出罂粟植株636株,于2020年3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鉴定,被查获的植株为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咸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咸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仲 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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