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咸某某在费县**镇**路**村路段,盗窃山东**有限公司安装的高清球型网络摄像机、光纤收发器、电源盒、插排各一个。经鉴定,高清球型网络摄像机、光纤收发器价值3280元。
被告人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 永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咸某某现住平邑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