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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34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沙湾县**镇**村**巷**号,现住沙湾县**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8时25分许,被告人咸某某酒后驾驶*******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湾县**路警务站处,与托某某驾驶的*******号由西向东行驶的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咸某某被交警大队民警带至沙湾县医院采集血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咸某某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协议书等;

2.证人托某某、付某某、娜某某、徐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沙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被告人咸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志康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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