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暂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咸某某醉酒后驾驶其五菱牌豫N****3小型轿车沿长治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复兴小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咸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向丽
检察官助理:崔姝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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