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和顺保,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7********,摩梭人,小学文化程度,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顺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和顺保与胡东合(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实施盗窃后,于2019年8月7日8时许至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506号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门前的路边,被告人和顺保在一旁望风,胡东合则趁被害人李某某在车上放置行李之际,将李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小米mix手机盗走,后二人一同逃离现场并将盗得手机以400元的价格销赃,二人平分赃款。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79元。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情报信息研判后发现,上网追逃人员和顺保可能在家中,2019年12月27日6时许,民警前往和顺保家中对其进行抓捕,在其家中房间内将正在熟睡的被告人和顺保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顺保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东合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顺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胡东合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和顺保在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和顺保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和顺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顺保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和顺保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活页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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