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和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普米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占友,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和某甲从自然(微信昵称“金鼎如花02”)处取得“金鼎字花”网络赌博代理权后,利用手机创建“金鼎”微信群,以群主“***”的身份将其亲戚、朋友拉入“金鼎”微信群中,群内参赌人员通过其发布的“字花”赌博文字、图片等信息提示,向其购买价格不等的“字花”,和某甲在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赌资转给其上家自然,并每天定时将自然发给自己的开奖结果及开奖查询链接发布在群内。当参赌人员购买的“字花”与开奖结果一致时,自然就分别按照1:27、1:28、1:60倍的赔率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兑付给和某甲,继而和某甲又将赌资兑付给群内的参赌人员,同时,自然以微信红包及微信转账方式给予和某甲不同金额的“辛苦费”。经查,直至2020年3月29日,和某甲共向其上家自然转账赌资人民币80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7张、笔记本3本;2.关于开展“201”专案调查取证工作的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和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及搜查物证照片;6.电子数据及相关分析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809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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