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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甲危险驾驶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6**********,纳西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村委会******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玉某县交警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和某甲在玉某县**镇**卫生院附近的一家饭店饮酒用餐后,驾驶其车牌为云PD8***号小型面包车回家,途经**镇惠中石油加油站加油后驶出加油站,将车停在玉某县**镇**线K3701+100M处休息后睡着,被路过的人发现云PD8***号小型面包车的异常情况后报警。玉某县公安局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和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被告人作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7mg/100ml,后玉某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和某甲带至巨甸卫生院抽血并送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和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78.75mg/100ml血。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接警记录单、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提取笔录及视频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甲现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镇**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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